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