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 (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 (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