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五条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