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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