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