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