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