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七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