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九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