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