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