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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