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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