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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