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