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