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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