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