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