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