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