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