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四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