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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