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