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