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办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