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 (二)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 (三)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上一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