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