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