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五条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作出裁定或者命令。←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