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