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