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