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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