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