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本人同意后协商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再次选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