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