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