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