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七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