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