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