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七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