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