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系因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