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