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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