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 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