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