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