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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