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四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